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3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1372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7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邹建国应归还原告凌肖茜借款本金18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采用转账方式给付请直接汇入以下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28400406194430662)。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凌肖茜负担495元,由被告邹建国负担35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纳至本院(请汇入以下账户: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4622840040609321206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凌肖茜已预交诉讼费用中的355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11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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