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3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1372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邹建国应归还原告凌肖茜借款本金18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采用转账方式给付请直接汇入以下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28400406194430662)。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凌肖茜负担495元,由被告邹建国负担35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纳至本院(请汇入以下账户: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4622840040609321206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凌肖茜已预交诉讼费用中的355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