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045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19840.70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自2015年7月13日起,以本金1219840.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3140.70元。三、被告苏州百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唐如海、沈永昌、唐如山、唐芯、金瑾、刘根金、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379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31 |
发布时间 |
2017-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苏0508执91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31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918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如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56911036X7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元春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