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2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32民初2688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恢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圣宣、钟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德佳、李坚借款13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德佳、李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谢圣宣、钟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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