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2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32民初2688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恢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圣宣、钟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德佳、李坚借款13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德佳、李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谢圣宣、钟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