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荣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2民初2127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2276.41元(利息算至2020年5月21日),后期利息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荣玲、李宏亮、荣炳华、刘会清对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1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58元,由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荣玲、李宏亮、荣炳华、刘会清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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