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2********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1民初2937号 |
案号 |
(2018)津0101执2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姜宝真、岑艳凤,天津秉信莱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696140.25元,利息、罚息784567.26元(截至2017年4月18日),及自2017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双方订立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宋云杰、李艳、天津滨海桂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偿付款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46元,减半收取计173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23元,全部由被告姜宝真、岑艳凤、宋云杰、李艳、天津秉信莱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桂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时间 |
2018-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津0101执287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03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