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2********4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38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燕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给原告苏耀基。二、驳回原告苏耀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260元,合共1386元(原告苏耀基均已预交),由原告苏耀基负担340元,由被告李燕飞负担10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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