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天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5********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5民初1244号
案号
(2021)冀0535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满峰支付172,781.26元。二、被告徐天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满峰支付100,789.07元。三、被告杜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满峰支付100,789.07元。四、被告郭振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满峰支付43,195.32元。五、被告徐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满峰支付43,195.32元。六、被告王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满峰支付43,195.32元。七、驳回原告薛满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薛满峰负担780元,被告薛满超负担1,525元,被告徐天亚负担885元,被告杜飞雪负担885元,被告郭振宁负担375元,被告徐丽君负担375元,被告王汉凤负担3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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