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1793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骆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秋平借款人民币487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为7500元,从2017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以487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原告杨秋平已预交),由被告骆强负担,于上述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