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美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4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32民初2376号 |
案号 |
(2018)赣0732执1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光源、刘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14.7‰计算至还清时止)。二、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谢财香、王学雄在对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的抵押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财香、王学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清偿的债务向被告谢光源、刘美玲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1元,由被告谢光源、刘美玲负担5201元,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14 |
发布时间 |
2018-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赣0732执120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4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528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