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光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4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32民初55号 |
案号 |
(2017)赣0732执1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三、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截止至2017年5月22日的借款利息219763.97元;四、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7年5月22日以后的借款之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按年利率9.135%,上浮利率50%计息);五、被告谢光源、刘美玲、谢文君对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光源、刘美玲、谢文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52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发布时间 |
2017-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赣0732执132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38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