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杰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7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81民初739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杰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明贵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7年7月2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丹枫对被告杜杰秋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610元,由被告杜杰秋、被告张丹枫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表示愿意代为垫付,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杜杰秋、张丹枫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