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杰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81********7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81民初739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杰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明贵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7年7月2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丹枫对被告杜杰秋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610元,由被告杜杰秋、被告张丹枫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表示愿意代为垫付,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杜杰秋、张丹枫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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