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01********0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76号
案号
(2016)冀1127执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郝国臣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73333.33元;被告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登良、宋振勉、刘英领、刘国辉、王新娟、刘国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到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90元,被告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44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6-08-17
发布时间
2016-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冀1127执653号
立案日期
2016-08-17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74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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