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21********1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13324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2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坡一致确认被告张建坡结欠原告代偿款本金46618.03元及相应利息(以46618.03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9月止的每个月30日前各支付46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利息(以46618.03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建坡向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697元,该款由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23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397元。三、被告姜永美对被告张建坡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61元由被告张建坡、姜永美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第一、第二、第四项约定的履行义务均由两被告3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800012286302015)五、如被告张建坡、姜永美逾期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则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代偿款46618.03元及利息(以46618.0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4697元、诉讼费541元、保全费620元,扣除两被告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被告张建坡、姜永美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双方关于本案再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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