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4********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1765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恢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志强借款本金54503元;二、被告郑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志强2017年10月21日至2020年1月17日的逾期利息合计8260.639元以及自2020年1月18日起,以545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陈志强负担142元,由被告郑雄负担204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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