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691民初798号 |
案号 |
(2018)鲁1691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1 5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417 989.73元、借期内复利6 872.2元、逾期利息(以1 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35%计算)、逾期复利(以417 989.7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35%计算);二、被告山东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2 000元;三、被告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 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农安旺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 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朱望泉、石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 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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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耿宁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737219496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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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邹平县码头镇第二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