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伟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4民初817号 |
案号 |
(2021)冀0624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伟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国贵拖欠工程款311855元;二、被告中城盛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阜平县史家寨乡人民政府在拖欠被告邱伟恒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国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8.0元,减半收取计3,064.0元,原告负担95元,被告邱伟恒负担2969元,保全费2170元由周国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