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双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4********2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3民初919号 |
案号 |
(2021)冀0823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晴医疗费30801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00元、营养费4360.00元计320177.97元中的10000.00元;赔偿原告董晴精神损害抚慰金30555.56元;合计40555.56元(已给付1000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防褥疮垫费、住院期间手足矫形器费、交通费合计1649840.87元中的927090.87元的50%中的344500.00元。三、被告戴双峰赔偿原告董晴精神损害抚慰金9722.22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防褥疮垫费、住院期间手足矫形器费、交通费,合计1649840.87元的50%中的480420.44,合计490142.66元。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防褥疮垫费、住院期间手足矫形器费、交通费等项的10000.00元。五、驳回原告董晴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可汇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收款单位平泉市人民法院,账号5006031800016,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也可直接交付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6.00元,由原告董晴负担5466.00元,被告戴双峰负担10840.00元;鉴定费4550.00元,由被告戴双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