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博兴县鑫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27372号 |
案号 |
(2019)京0108执5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货款利息17 828 01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6 989元、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0万元。其中,被告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分别于每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共计12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分别于每月25日前支付40万元,共计240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分别于每月25日前支付60万元,共计36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分别于每月25日前支付85万元,共计1020万元;二、如被告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各期应付款项的履行期限视为全部届满,被告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2日内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剩余未付款项,并应另行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 3 146 521元以及迟延履行金(以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鑫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永兵、董学梅、王丽华、王连宝就被告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如被告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鑫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动产(名称:硬质合金制品生产设备一宗,抵押权人: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博工商)抵登字[2018]0001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被告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京0108执59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01652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574451416X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引黄济青渠以北新博路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