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仲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木商初字第564号 |
案号 |
(2021)黑0127执恢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仲明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借款本金50 000.00元,二、被告仲明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借款利息9 900.00.00元(利息算至2015年8月28日)嗣后利息继续计算至给付时止。三、被告仲茹军、仲茹福、仲茹臣、郑晓光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列一、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298.00元,由被告仲明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