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玉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6********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寻民二初字第00017号
案号
(2021)赣0734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寻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李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志刚借款本金计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8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4.667‰计至借款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人民币900元,由被告李玉珍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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