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继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4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5民初170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香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继顺赔偿原告张香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的70%,即885178.5元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尚应支付原告张香花87117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香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8元,由被告陈继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