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2********1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81民初3766号
案号
(2021)赣0981执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29.44元(该利息已算至2020年7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0132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金剑、胡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平追偿。案件受理费2327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64元,财产保全费1027元,合计人民币2191元,由被告金平、剑剑、胡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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