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3民初152号 |
案号 |
(2021)赣0723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刘铭森归还借款本金39406.70元及其利息(截至2018年7月1日的利息为13336.40元;2018年7月2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406.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铭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刘铭森承担1081元,由被告黄国华承担13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