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5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1868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醒确认截至2020年3月2日结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08698.4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8889.1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07500lm20189128的《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客户业务回单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为准),于2020年6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5万元,自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0月止于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5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结清剩余借款本息;二、被告苏醒于2020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3000元;三、案件受理费6346元,减半收取3173元,财产保全费2202元,合计5375元,由被告苏醒负担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四、如被告苏醒未按约足额履行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本案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债权(包括借款本息、律师费损失、诉讼费用)并加收律师费损失5779元后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协议自原、被告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