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1********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06民初8137号 |
案号 |
(2020)粤0606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30196622227】。一、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的总额(利息、违约金的总额的计算标准:以尚欠借款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黄雄立、刘璐、广东大冠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黄雄立、刘璐、广东大冠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所欠款项,则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并提供抵押担保的172台设备(详见附件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172台设备明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由原告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五、若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黄雄立、刘璐、广东大冠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所欠款项,则被告黄雄立、刘璐所有并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阳光花地郎月阁2幢206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7009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7010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由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3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33.76元(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黄雄立、刘璐、广东大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