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元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02********4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7966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元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 000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别爱芹、刘贤奎、高善霞、毕纪国、王霞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元明追偿;三、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755元,减半收取2 877.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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