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2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02民初287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丹、白天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并承担截止2019年12月14日已经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7,204.10元;二、被告叶丹、白天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该笔98,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9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叶丹、白天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预交,被告叶丹、白天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