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1********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 粤1523民初259号 |
案号 |
(2021)粤1523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田信用社与钟伟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钟伟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息6336285.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82%上浮50%计算);三、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折价、拍卖或变卖钟伟军以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t06栋复式115(不动产权证书号:6000583297)、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p16栋复式125(不动产权证书号:6000585651)两套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154元,由钟伟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