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5655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5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波、刘宇、被告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生国人工材料款1429597元;二、被告董波、刘宇、被告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以上第一项债务的利息至1429597元人工材料款付清日止;三、被告黑龙江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7元,由被告董波、刘宇、被告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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