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7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102民初2922号 |
案号 |
(2019)豫1102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跃林燃煤款313705元,并从2016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何跃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6020元,由被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2677711549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经济开发区解放路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