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02********1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虎商初字第0051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恢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一岚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蓉城奥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417859.60元。二、被告苏州一岚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蓉城奥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4年5月30日为247406元,自2014年5月31日起以241785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崔中华对被告苏州一岚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中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一岚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15元,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