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5********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5251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施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鹏借款3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半费)427元,由原告陈鹏负担102元,由被告施磊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