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习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5********2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7896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习伟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双莓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45000元,以上款项转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易启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扇支行,账号:6228480405090237372)。二、若被告张习伟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需另行支付原2告苏州双莓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同时原告可就总额11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30000元申请法院一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95元,由被告张习伟负担,并于2021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