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振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02********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4804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振江、毕力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百乐合伙结算款780 661.95元;二、被告安振江、毕力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百乐利息损失(以780 661.9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803.5元,保全费4 470元,均由被告安振江、毕力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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