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3********7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2365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昭文买卖价款人民币571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曾昭文,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区陆慕支行,账号:621700200001971313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665.5元,由被告黄斌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32250199743600001331044177)。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黄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