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全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6********7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9142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全芳向原告钱泉良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810567)。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苏全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3(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559206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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