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刑初100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29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奚向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邹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奚向红、邹军继续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四、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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