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9********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2民初1440号 |
案号 |
(2021)冀0632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按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为3,208元。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12元,减半收取计2,174.06元,由被告王双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