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3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33民初1451号 |
案号 |
(2021)冀0533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清河县地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纪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威县义森养鸡场货款20727元及占用期间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15.4%计算。2、驳回原告威县义森养鸡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8元,减半收取计159.09元,由被告清河县地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