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4********3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3民初1451号
案号
(2021)冀0533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清河县地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纪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威县义森养鸡场货款20727元及占用期间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15.4%计算。2、驳回原告威县义森养鸡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8元,减半收取计159.09元,由被告清河县地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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