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1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882民初2158号
案号
(2021)黑0882执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8日之前利息90491.78元,以后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8‰计息至实际给付日);二、被告张书臣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657元,由被告林龙、张书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