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1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882民初2158号 |
案号 |
(2021)黑0882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8日之前利息90491.78元,以后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8‰计息至实际给付日);二、被告张书臣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657元,由被告林龙、张书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