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2********5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刑初258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晓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秦亚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甘锦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朱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杨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张永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刘昌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八、责令七被告人退赔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即:被告人刘晓阳、朱军、秦亚运共同退赔被害人马行敏经济损失18188元;被告人刘晓阳、甘锦玉及刘昌昊共同退赔被害人孙玲芝经济损失15869元、吴静芝经济损失40416元、黄毅敏经济损失20208元、程理军经济损失20208元、徐继红经济损失9599元、王益臻经济损失8793元、宋艳军经济损失10411元、邓艳经济损失35380元、朱燕经济损失1700元、徐飞翔经济损失600元、韩雪梅经济损失400元、章静经济损失507元、付亚丽经济损失507元、田斌良经济损失1012元、李爱萍经济损失608元、赵顺任经济损失1315元、徐巧英经济损失507元、刘丽经济损失1113元及程玉霞经济损失911元;被告人刘晓阳、张永力共同退赔被害人周连英经济损失20214元、李长春经济损失20214元;被告人秦亚运、朱军及杨田共同退赔被害人孙玉贞经济损失40416元、王会玲经济损失2022元、张月玲经济损失6064元;被告人秦亚运、杨田共同退赔被害人姚艳丽经济损失20208元。上述经济损失,从扣押、冻结在案的以下违法所得中赔付,即:秦亚运、朱军及朱凯宁共同退赃余款24520元(已从100000元中扣除朱凯宁案应退赔杨会梅、徐士明、周连英、李劲松、路明的款项共计58280元,及已退赔赵晶的17200元)、甘锦玉退赃30000元、秦亚运、朱军及杨田共同退赃余款79949元(已从80000元中扣除已退赔赵晶的51元)、刘晓阳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1240025676417)存款155120.45元。九、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秦亚运作案所用的笔记本电脑两个(银色hp一个、红色dell一个)、pos机五部(黑色、黄色各两部、白色一部)、写卡器两部(黑色、银色各一部)、写卡器驱动光盘一张及空白磁卡十盒,被告人刘昌昊作案所用的黑色读卡器一部、新大陆牌pos机一部及空白磁卡十七盒(约3400张),被告人甘锦玉作案所用的黄色写卡器一部、黑色帽子一只及紫色上衣一件,均予以没收,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负责处理。十、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秦亚运身份证、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各一张,甘锦玉农业银行卡两张,交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及身份证(李海平)各一张,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负责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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