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9********08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9民初1409号 |
案号 |
(2021)赣0429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智辉、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蔡红初、许卫荣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3366.67元;二、驳回原告蔡红初、许卫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其中2815元由被告徐智辉、沈玲负担,160元由原告蔡红初、许卫荣负担,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徐智辉、沈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