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2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2民初1011号
案号
(2021)津0102执7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姚建华赔偿纪春医疗费5923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7102.08元、营养费3300元、误工费11666.67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2238元、残疾生活辅助具费243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180070.22元;二、驳回纪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姚建华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姚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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