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2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2民初1011号 |
案号 |
(2021)津0102执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姚建华赔偿纪春医疗费5923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7102.08元、营养费3300元、误工费11666.67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2238元、残疾生活辅助具费243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180070.22元;二、驳回纪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姚建华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姚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