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青民终270号 |
案号 |
(2021)青23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德吉嘉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撤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撤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四、变更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23212681.92元,扣除修复造价费用512225.6元,实际应给付工程款22700456.32元;五、利息以欠付案涉工程进度款21212681.9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计付;六、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工待料损失288840.2元;七、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39999.96元,共计59999.96元;八、驳回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保全费5000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03600元由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6000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诉案件受理费241266.1元,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846.2元,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441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0443.3 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0443.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709.4元,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615.11元,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193.13元。退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3650.99元,退还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162250.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321310886505U |
登记机关 |
同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东山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