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2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外初字第00007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3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圻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1920元、滞纳金515元(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1月4日);二、被告谢芳、李永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芳、李永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圻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1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551元,由被告苏州圻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芳、李永恩负担。三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圻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永恩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27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