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7********0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7民初1574号
案号
(2021)冀1127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金龙于2020年10月30日前退还原告佟建伟购车款38300元及利息632元,2020年9月22日及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92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12元,由被告张金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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