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健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9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9028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1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健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65 982.36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以65 982.3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健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3 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 260元,由被告丁健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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