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旭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9********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25民初1624号
案号
(2019)冀0925执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盐山县永基金银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5日,利息为997411.3元,以后利息以15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9.5‰上浮50%,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盐山县亨利家俱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贾少彬、追加被告褚旭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60元,由被告盐山县永基金银饰品有限公司、被告盐山县亨利家俱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贾少彬、追加被告褚旭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时间
2019-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925执723号
立案日期
2019-08-14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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