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昌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11********4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2983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7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余昌勇确认截止到2020年4月17日结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信用卡本金50611.38元,费用12814.51元,利息8475.84元(此后利息以本金50611.3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余昌勇于2020年5月22日前归还本金3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归还剩余本金20611.38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费用12814.51元及全部利息。二、被告余昌勇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500元。(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32201997636050195580,开户行:吴江建行营业部)三、如果被告余昌勇有任一期未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的本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保全费750元,共计1517元,由被告余昌勇负担,于2020年8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32201997636050195580,开户行:吴江建行营业部)。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3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21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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