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慕林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421********3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4997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邓琴兰与被告慕林岳之间的口罩买卖合同于2020年10月12日解除。二、被告慕林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琴兰货款23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6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慕林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邓琴兰。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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